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小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小字第1142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謝念錦

被告 林春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6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3月10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定112年3月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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