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82號
原告 楊景喻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229元(即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8917號本票裁定之票面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