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全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全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聲字第25號聲請人 陳清吉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相對人 陳金寸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所為之107年度全字第158號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533條、第538條之4於定暫時狀態處分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為定暫時狀態處分,經本院以107年度全字第158號裁定准許在案,有該裁定可稽。茲聲請人具狀聲請撤銷前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雪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書記官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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