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曾秀春 代理人 邱芬凌 律師管理人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金龍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王欣友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黃子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林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裁定自民國106年8月30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名下有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所有權全部)、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1紙及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1輛,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附卷可稽,又上開財產經本院依後附資產表所載之處分方式於107年1月18日依消債條例第121條但書規定通知全體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均未為反對意見,嗣本院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依資產表所載之處分方式進行清算財團之處分。嗣債務人所有上開土地,經本院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程序管理人,進行變價程序,截至107年9月20日為止,經4次公開拍賣均無人應買,本院斟酌上開土地不易變價,認應返還債務人。另債務人所有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業經解約,並已將解約所得金額新台幣13,407元解交本院作成分配表,於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憑。此外,上開機車係000年出廠,因已逾使用年限,且為債務人生活上所必須,擬保留予債務人使用,不予處分。據上所述,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資產表┌───────────────────────────┐│││清算財團財產│├───┬───────────────────────┤││││種類│標的暨處分方法│├───┼───────────────────────┤│不動產│1、土地:│││屏東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所有權全部│││處分方法:比照強制執行法拍賣不動產執行方法,惟│││扣除特別拍賣程序(公告應買三個月),並於四次拍│││賣無人應買時終止拍賣程序。│├───┼───────────────────────┤│保險│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1紙處分方法:通知│││保險公司逕為解約,並將保險解約金13,407元解繳本│││院分配。│├───┼───────────────────────┤│機車│車牌號碼000-000,光陽牌SJ25KB,101年2月出廠│││處分方法:│││因上開機車已逾使用年限,且為債務人生活上所必須│││之交通工具,擬保留予債務人使用,不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