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3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交易字第34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俊遑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1.被告楊俊遑於民國111年7月29日21時27分,駕駛5767-GJ號自小客車,沿臺南市永康區大灣二街一般車道由北往南方向直行,至臺南市○○區○○○街○○○○街○○號誌交岔路口,應注意遇閃光紅燈,應停車再開,且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而未停車貿然前行。適有 黃鈞言 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重機車,沿大灣一街由東往西行駛而來,亦疏未注意遇閃光黃燈應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而貿然通過路口,致兩車相撞,黃鈞言人車倒地,右肘、右膝擦挫傷、右臂挫傷、左小腿挫傷。
2.案經黃鈞言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因認被告楊俊遑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提起公訴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112年5月22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