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696號原告 彭成之 被告 謝勝偉
林俊嘉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2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林岳葳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如茵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