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38號聲請人 徐美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55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55號公示催告裁定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認無訛。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4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鄭伊汝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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