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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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752號原告 王亮月 被告 蔡佳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239號(原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49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陳碧玉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毓羚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金訴 字第 498 號(112.05.31)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附民 字第 752 號裁定(112.05.31)【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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