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金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10號原告 魏燕鳳 被告 賴寶珠 住新竹縣○○鎮○○路0段000巷0號0樓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金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