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6號再審原告勁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興宏 法定代理人 楊錦池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錦豐科技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玖拾參萬壹仟貳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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