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消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消簡字第8號

上訴人

即被告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枬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肖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3,1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福來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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