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消簡字第8號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李原 在
上訴人
即被告 吳枬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肖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3,1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福來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