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1236號聲請人 黃蔡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莊惠珠鍾立青鍾健裕鍾立偉 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鍾莊惠珠、鍾立青、鍾健裕、鍾立偉公示送達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4,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9日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繳納,惟聲請人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