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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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57號原告 張仁宗 原告 張仁道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玉林 律師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450,6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354元。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305、306、307、308、309、310、311、312、313、314、315、316、317、318、319、320、
321、439地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