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9352號債權人南投縣草屯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簡景賢 上列債權人南投縣草屯鎮公所因與債務人 陳耀愷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南投縣草屯鎮公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補正聲請狀狀尾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簡景賢之簽名或蓋章。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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