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54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福源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福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福源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惟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若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
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確定在案,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
,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即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而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數罪併罰聲請狀1份在卷可佐。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刑,惟依上揭說明因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故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刑,業經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6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2月,並於民國113年5月14日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7年之範圍。
㈣是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參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揭示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及規範目的,綜合考量所犯數罪犯罪類型、侵害法益、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各次犯行與被告前案紀錄之關聯性、罪數所反映被告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刑罰之內部界限、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考量受刑人之意見(見上開數罪併罰聲請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㈤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經判處併科罰金新臺幣
(下同)4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之罰金刑部分,因其所犯其餘附表所示之罪並無罰金刑之宣告,顯無多數罰金之宣告刑,自無併定應執行刑之問題,然仍應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合併執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詹淳涵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附表:受刑人「黃福源」定應執行刑案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12年3月9日前同年間某日112年3月7日中午某時111年9月16日0時25分回溯2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822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131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78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上字第194號112年度易字第904號111年度訴字第1425號判決日112年9月14日112年8月31日112年5月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上字第194號112年度易字第904號111年度訴字第1425號確定日112年9月14日112年10月24日112年7月13日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485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941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983號編號1至4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聲字第3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2月,併科罰金40,000元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11年5、6月至111年8月6日111年10月28日晚上6時30分回溯26小時內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477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66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732號113年度易字第826號判決日112年12月26日113年6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732號113年度易字第826號確定日113年1月26日113年7月24日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899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009號編號1至4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聲字第3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