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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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12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3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書記官李國敬┌───────────────────────────────────────────────────────┐│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21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橋王企業社 黃永信 │華南商業銀行民族路│98年10月25日│100,000元│FC0000000│││││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