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93號原告 呂清泉 被告 林玉仁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8日
書記官吳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