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60號聲請人 吳御誠 法定代理人 羅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110院年度催字第221號裁定公告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提出原支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本文規定甚明。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0年9月30日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2月7日屆滿(因其末日111年1月30日為休息日而延至次一工作日),期間內均無人提出原支票向本院申報權利。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書記官鄧竹君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受款人1永平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永平工商高級中等學校彰化銀行埔心分行110年5月18日17,244元PN0000000號吳御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