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票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票字第781號聲請人 卓宗翰 即寶地生金當舖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辭修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聲請人寶地生金當舖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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