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票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票字第782號聲請人好生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右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宣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好生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票原本。
三、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