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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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易字第30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榮瑞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葉榮瑞因發生車禍致意識型態紊亂,且現在身體癱軟、倦怠、意識混亂而無法正常表達,有臺南市立安南醫院-委託中國醫藥大學興建經營113年5月31日安院醫事字第1130002988號函附之醫師回覆、病歷各1份,以及台南市私立麗新老人養護中心113年7月4日南市養麗字第1130704號函及函附之護理紀錄單各1份可稽,堪認被告目前確有因疾病而不能到庭受審之情事,依前開規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