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原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調解筆錄
聲請人 黃麗珠 相對人 林毓姿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原重附民字第2號(113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黃郁涵書記官廖苹汝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黃麗珠相對人林毓姿調解委員 徐水英 委員
三、經調解成立內容:㈠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整,並匯入聲
請人指定帳戶(銀行:中華郵政清水郵局、戶名:黃麗珠、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給付方式如下:
⒈相對人應自民國113年8月30日起至114年1月30日止,按月於每月30日前給付新臺幣6,000元予聲請人。
⒉相對人應自民國114年2月28日起至115年1月28日止,按月於每月28日前給付新臺幣8,000元予聲請人。
⒊相對人應自民國115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於每月28日前給付新臺幣10,000元予聲請人。
⒋以上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㈡聲請人均願就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一案,原諒相對人。
㈢聲請人均對於相對人本件其餘民事、刑事請求權均拋棄。以上調解筆錄交當事人閱覽確認無訛,對於內容均表示無異議後簽名於後。
聲請人黃麗珠相對人林毓姿調解委員徐水英委員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書記官廖苹汝法官黃郁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書記官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