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家親聲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親聲字第120號聲請人 覃曉薇 相對人 蘇桐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次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所定各款標準徵收費用;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分別規定。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據陳明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亦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以105年度家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各1件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未能具體陳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且亦未繳納聲請費,復有本院少家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共3件在卷足憑。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