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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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消債補字第1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詩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目前工作收入之相關證明文件。│├───────────────────────────┤│㈡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㈢應補正:││⒈應受扶養權利人(父親)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⒉聲請人列計須扶養母親每月4,000元,請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⒊應受扶養權利人(父親及母親)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㈣陳報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父親及母親)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2年1月起至104年3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㈤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500元。│├───────────────────────────┤│㈥自102年1月1日至迄今,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項收││入(包含正職工作及兼職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與、政府補助││、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明細,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已提出即無須重覆陳報。│├───────────────────────────┤│㈦自102年1月1日至迄今,個人生活及扶養費之全部支出明細││,並檢附至少6個月內之相關證明資料【例如水電瓦斯費、││電信費、油資(應註記車牌號碼)等繳納單據、收據或發票││】,並說明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㈧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例如:助學貸款││、為他人保證之保證債務、交通違規罰鍰、稅捐債務、健保││欠費…等),如有,應一併陳報債權人及債權數額。│├───────────────────────────┤│㈨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父親及母親)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基金、保單、黃金、海外交易所得、外幣外匯、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債務?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2年1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變動情形及交易所得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