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1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197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林慶文 債務人 張光林
張黃雪凰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零玖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7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