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清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聲請人 連清旭 代理人 徐嘉明 律師上列聲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清算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書記官王靜敏附件:
一、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財產。應詳列各項財產(不動產、動產〈包括汽機車在內,應詳列車號、提出行車執照影本,陳報現在之價值〉、保險契約及其他財產,應分別詳細列載)。
二、提出聲請人及受撫養人最近三年之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三、聲請人及受撫養人目前及聲請前二年內收入來源及金額,並提出收入之證明。薪資以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給付單位或受僱單位、給付金額)並提出證明。
四、除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強制保險以外,應說明聲請人及受撫養人有無其他保險及其明細(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並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相關資料。如聲請前二年內曾有上揭商業保險,亦請列舉之,並提出相關契約、保單價值等資料,並詳細說明各該契約目前效力為何?曾受領之給付金額、用途及去向,並提出相關資金流向之證明。
五、聲請人及受撫養人有無領取社會補助?如有,係領取何種社會補助?其金額、期間為何?並提出相關佐證。
六、聲請人曾經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成立,其履行情形如何?毀諾之原因為何?毀諾前、毀諾後之財產、所得之狀況為何?如主張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履行困難,應提出相關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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