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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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5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趙宇婕 反訴被告即原告 陳慧瑛 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
江政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日當庭裁定命反訴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8,913元,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此有該日準備程序筆錄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77頁)。然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255、257頁),則其反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賴秀雯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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