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20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原告與被告 許韞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63,3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