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劉秀琳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壹、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載之事項。
貳、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書記官江靜玲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3,06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聲請人應提出其配偶乙○○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所得證明(如薪資轉帳證明)及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
三、聲請人應提出95、96年度之薪資收入證明(如薪資轉帳證明、薪資袋、任職單位名稱、住址及負責人姓名)。
四、聲請人茲因所提之證物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未經簽章,請再次提出。
五、聲請人於聲請狀二年前之必要支出欄所載,所有支出由配偶負擔,仍應具體表列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必要支出則為聲請前二年之交通費、水電費、膳食費、勞健保費、瓦斯費、電話費、日常用品等,請提出相關單據(如統一發票、繳款收據)。
六、依據戶籍謄本記載,聲請人之第三名子女於00年0月00日出生,聲請人工作至何時失業?聲請人陳稱失業後由聲請人配偶負擔全部家庭支出,則聲請人失業前之收入,除清償協商金額外其餘之金額去向如何?
七、聲請人應提出每月依協商機制應清償之數額及已清償數併完整之清償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八、聲請人作何消費?積欠卡債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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