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宜安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宜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宜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5年2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3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郭宜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傷害等案件,各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646號(下稱甲案件)、98年度基簡字第199號(下稱乙案件)、98年度訴字第106號(下稱丙案件)、98年度訴字第373號(下稱丁案件)、99年度訴字第389號(下稱戊案件)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856號(下稱己案件)等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上開甲乙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94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丙丁戊己案件,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9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嗣上開案件罪刑之接續執行,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受刑人自98年4月7日入監執行迄今,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2年3月15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6月6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8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年3月6日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法務部102年3月15日法授矯字00000000000號函各1件在卷足憑,是受刑人經法務部上開核准假釋在案,惟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無訛,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書記官施鴻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