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扶養費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139號聲請人 鍾國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維 倫、 鍾毓倫 、鍾維、 凱鍾維瀚 間聲請定扶養費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應繳納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日限期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01年3月16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稽,其聲請應予以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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