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4522號債權人 陳翠閨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奕傑林淑玲陳銀樹鄒亞諺鄒文國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列林淑玲、陳銀樹為陳奕傑之法定代理人是否有誤
?(因債權人對陳奕傑聲請支付命令時,陳奕傑已成年,毋須記載法定代理人)㈡釋明對債務人林淑玲、陳銀樹、鄒文國請求之依據為何?
(請求原因及事實未敘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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