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6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婉欣
劉玉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標法案件(100年度調偵字第41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4年度聲沒字第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ANNASUI」商標之太陽眼鏡貳件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婉欣、劉玉茹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調偵字第41
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ANNASUI」商標之太陽眼鏡2件,屬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此亦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陳婉欣、劉玉茹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2人主觀上欠缺販賣仿冒商品之犯意,而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以100年度調偵字第410號為不起訴處分,嗣經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暨卷宗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而扣案仿冒「ANNASUI」商標之太陽眼鏡2件(保管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藍保管字第73號)屬仿冒物品乙情,業據臺灣亞利森有限公司授權 楊舜禎 鑑定無訛,有其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紙在卷可按,是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上開扣案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如主文所示之扣案仿冒商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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