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3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聲字第29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書記官何明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