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小字第22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96年度基小字第2247號原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6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陸仟貳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簡易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