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小字第19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小字第19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96年度基小字第1917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7樓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6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壹仟肆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其延滯第壹個月按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貳個月按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參個月以上者按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簡易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書記官洪福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