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61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祈福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7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改訂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十法庭宣判。
理由本案前於民國99年10月5日辯論終結,並訂於99年10月22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十法庭宣判。茲因當日颱風來襲,下午停止上班上課,以致無法如期宣判,爰改訂於99年10月29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十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