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1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羽晨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羽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黃羽晨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3年6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黃羽晨業於民國101年8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2年7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謝宏宗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書記官吳福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