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30號聲請人 陳美英 代理人 凃禎 和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謝安青附件:
㈠、請依法定程式填載並提出債務人清冊,並詳述聲請人借貸金錢予他人之所有借款人名單、地址、金額、時間及證明文件。若無,仍應釋明之。
㈡、請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財產目錄欄填載方式提出聲請人,為含土地、建物、動產(汽機車)、含郵局在內所有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帳號、自民國96年1月起迄聲請日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股票(曾於證卷商開立信託保管帳戶者,並附所有信託帳戶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基金(曾於銀行或信託投資管理公司開立基金投資帳戶者,並附所有投資帳戶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期貨、保險單(含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請依誠實及信用原則陳報財產並載於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財產目錄欄內,切勿隱匿財產,以免受不利益之處分。
㈢、所謂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請聲請人據實說明切勿隱匿,以免受不利益之處分。
㈣、聲請人於聲請前兩年內有否就不動產或動產為有償行為(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典當等)、無償行為(贈與、繼承等),而生財產變動;倘於聲請前兩年內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請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相關資料(買賣契約);另釋明聲請人及其父母是否曾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若無,詳為說明於五年內是否因繼承而生財產變動。
㈤、聲請人應提出2年內在各證券公司買賣股票往來交易紀錄,若無,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無往來紀錄之證明。
㈥、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所有保險契約書,若有,請釋明聲請人為何在負有債務尚未清償完畢之情況下,仍持續繳納保險費,增加不必要之支出?
㈦、請提出完整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內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㈧、請釋明就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中,針對金融債權業已移轉之原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新銀行,其債權移轉之受讓人各為何者?又受債權移轉之受讓人是否有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扣薪?
㈨、請聲請人釋明受強制執行扣薪案件繫屬之法院及案號為何?並提出受領之執行命令影本,過院參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