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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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親聲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停止親權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14號抗告人A00003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A02間請求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到院,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