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78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曉泓
何羽峻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杜曉泓、何羽峻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李敬之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