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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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4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43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書記官莊福來┌───────────────────────────────────────────────┐│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43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宏春機械工業社台中商業銀行永│97年6月7日│161,540元│YCA0000000││││涂春木│靖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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