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4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丁○○債務人乙○○
一、(一)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佰肆
拾玖萬零伍佰伍拾元,及附表編號一至六號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就其中貳佰壹拾陸萬參仟參佰肆拾元,及附表編號一、二號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部分由債務人丁○○與丙○○連帶負責,另就玖萬參仟捌佰參拾壹元,及附表編號三號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部分由債務人乙○○、丁○○與丙○○連帶負責,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丙○○、丁○○與乙○○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徐德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