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6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97年度執聲沒字第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簽注單貳張、香港六合彩倍數表貳張、帳單壹張、空白簽注單壹本及鶴仙子六和手冊壹本,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張阿木 涉嫌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5932號緩起訴處分確定,爰聲請將扣案賭博所用之簽注單2張、香港六合彩倍數表2張、帳單1張、空白簽注單1本、鶴仙子六和手冊1本及傳真機1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簽注單2張、香港六合彩倍數表2張、帳單1張、空白簽注單1本、鶴仙子六和手冊1本,均係供被告張阿木犯本件賭博罪所使用之物,且為被告張阿木所有,業據被告張阿木迭於警詢、偵查中時供承在卷,而被告張阿木所涉賭博罪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593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上揭卷宗屬實,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聲請意旨另就傳真機1臺聲請宣告沒收部分: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固定有明文,惟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始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是於賭博罪之主刑宣判中,固得就不論是否為被告所有之賭博器具,依從刑從屬主刑之原則,同時諭知宣告沒收,但尚不得逕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另行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查本件當場扣案之傳真機1臺並非供被告張阿木犯罪所用之物,且該傳真機係被告張阿木之弟 張欽鈺 所有,此業經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明甚詳,且據張欽鈺於警詢中陳明在卷,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意旨與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尚有不符,且上揭物品亦非得單獨宣告沒收之違禁物,是此部份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書記官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