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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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45號原告生活工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慶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