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211號原告 楊慕超 訴訟代理人 慶啟人 律師
林博文 律師上列原告楊慕超與被告 楊慕震 等3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全體繼承人新臺幣(下同)1,252萬5,000元,及分割起訴狀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在銀行、郵局存款遺產合計383萬4,202元,而原告主張其應繼分比例為4分之1,據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08萬9,801元(計算式:【12,525,000+3,834,202】×1/4=4,089,801,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1,491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書記官謝征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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