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217號原告 黃啓彰
黃春燕 黃劉敏玉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啟南 上列原告 黃啟彰 等4人與被告 黃啟榮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等主張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黃宗置 遺產,依原告等所提出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算遺產總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719萬9,061元,而依原告等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核算其等應繼分比例各為5分之1,據此計算原告等分得遺產價值為1,375萬9,249元(計算式:17,199,061×4/5=13,759,249,元以下4捨5入),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75萬9,2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3,08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書記官謝征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