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203號原告 陸淑珍
陸淑芬 沈碧娥
施木宏
施景薰 謝李綢
馮宏志 鄭烱堯
鄭仲智 鄭莉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翰 律師上列原告陸淑珍等10人與被告 李任涵 等7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等主張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黃蔡彩鳳 遺產,依原告等主張遺產總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33萬5,180元,而依原告等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核算其等應繼分比例共計為5分之4,據此計算原告等分得遺產價值為186萬8,144元(計算式:2,335,180×4/5=1,868,144),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86萬8,1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513元,原告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曾繳納裁判費3,750元,應再補繳1萬5,763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書記官謝征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