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5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0521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務人 黃祥勝 即益群紙器工業社債務人黃祥勝債務人 陳雅惠
一、㈠債務人黃祥勝應向債權人清償⑴新臺幣貳佰叁拾陸萬叁仟
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⑵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柒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黃祥勝、陳雅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
萬零柒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黃祥勝即益群紙器工業社、黃祥勝、陳雅惠應向債
權人連帶清償⑴新臺幣玖拾玖萬肆仟叁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⑵新臺幣玖拾柒萬柒仟貳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黃祥勝、黃祥勝即益群紙器工業社、陳雅惠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書記官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