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24號原告 古朝鋒 訴訟代理人 王苡斯 律師被告 李良彬 訴訟代理人 羅庭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7日下午4時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本件因原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給付新臺幣500萬元給被告,就此尚須再向兩造確認,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書記官張宏賓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